归档日期:2019年2月2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杏花村)

阅读次数:2305 来源:贵池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1-29 17:19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杏花村风景旅游开发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被征收土地位于贵池区杏花村街道孔井社区、长岗社区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6.6204公顷,其中农用地5.0302公顷(含耕地2.6782公顷)、建设用地0.9140公顷、未利用地0.6762公顷。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情况详见征迁登记表,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40人。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区域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

助倍数

征地补偿

标准(元/亩)

杏花村街道孔井社区

1800

10

16

46800

5

8

23400

杏花村街道长岗社区

1770

8

16

42480

5

7

21240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均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贵池区、东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194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用货币与社会保险安置。

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者,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居委集中以书面形式向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以及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及《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皖政办〔2004〕101号)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