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市、县(区)财政局、住房保障部门: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6号)要求,按照各地上年度棚户区开工完成情况和本年度目标任务等因素,现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追加市县指标223号),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具体金额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我厅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1943号)提前下达了2017年中央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资金,本次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与提前下达资金合并使用,统筹用于你市、县(市、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
各地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用于本市、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完成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
请各地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强化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附件:2017年中央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表.xls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31日
附件:
2017年中央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 |
应分配资金 |
提前下达数 |
本次下达数 |
贵池区 |
2447 |
349 |
2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