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9年2月22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1032号)

阅读次数:1909 来源:贵池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7-31 13:34
[字体:  ]

各相关市、县(区)财政局、住房保障部门: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6号)要求,按照各地上年度棚户区开工完成情况和本年度目标任务等因素,现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追加市县指标223号),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具体金额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我厅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1943号)提前下达了2017年中央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资金,本次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与提前下达资金合并使用,统筹用于你市、县(市、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

各地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用于本市、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完成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

请各地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强化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附件:2017年中央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表.xls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31日

附件:

2017年中央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

应分配资金

提前下达数

本次下达数

贵池区

2447

349

2098

 财建1032号附件.jpg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