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政务新区康庄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区长。
被执行人:李雅玲,女,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李雅玲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贵政征补〔2016〕第6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贵政征补〔2016〕第6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贵政征补〔2016〕第6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陶昌
审判员 吴贵中
审判员 方来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