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9年2月22日

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阅读次数:2767 来源: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8-02-0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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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 调查摸底环节责任: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公告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
  2. 征求意见环节责任:选定评估机构确定房屋价格,为补偿提供依据;报区政府发布征求意见通告,附征求意见方案,在法定的征求意见阶段吸收被征收人意见,汇总后公布修改答复情况,为拟定正式方案做准备;
  3. 征收补偿环节责任: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费用,订立补偿协议;期限内达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2.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3.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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