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征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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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3.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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