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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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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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征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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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3.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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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34170202000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