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文件、《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池政办﹝2015﹞44号文件,经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研究论证并报区政府同意,针对滨江五号地块被征收人就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集中提出的几点意见及答复如下:
一、要求就地、就近还房,现房安置
该地块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新建安置房,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购房券”安置方式。对于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市房管局负责搭建的“购房券购房超市”范围内自主购买房屋。
二、要求住宅房增加相应面积比例安置
依据《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13﹞10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三、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要求按照同地块房地产市场交易价计算补偿
征收人是依据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的估价结果,作为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依据。
四、要求折旧费全免或适当减免
依据《池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住宅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其中,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应当据实结算;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找补结算差价,其中: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最高限额为2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最高限额为300元/平方米。
本次征收为鼓励该地块被征收户搬迁,对选择“购房券”安置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等面积差价款是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应当据实结算;等面积差价款是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最高限额按100元/平方米结算;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最高限额150元/平方米结算。
五、房屋产权调换要求靠档及超面积购买要求优惠
依据《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第七条之规定,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房为两部电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8%公摊面积补助。购买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预评估单价优惠20%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部分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单价购买。
六、要求提高各类补助费和搬迁奖励款等
依据《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第二条和第六条之规定,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按主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发。搬迁奖励按合法建筑面积最高奖励100元/平方米 ,奖励款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
本次棚户区改造,鉴于该地块被征收户中、小户型较多,为鼓励被征收人搬迁,对被征收户临时安置费按每月8元/ 平方米计发后,计发总额低于600元/月的,按600元/月计发。被征收房屋搬迁奖励款按主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发,计发总额低于8000元/户的,按8000元/户计发。
七、要求按房屋现状拆一还一给予补偿
1、已登记的房屋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登记的房屋以2006版航拍图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2006版航拍图标注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视同主房补偿;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化补偿。
3、对2006版航拍图上未标注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八、要求重新测绘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大多是单位房改房,可能存在证载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可由被征收人向房屋测绘部门申请测绘,按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其他征求意见答复具体以滨江五号地块国有土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6年5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