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1日公布了《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在1个月的征求意见期限内,广泛征求了拟征收范围内住户的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答复附后)。根据反馈意见,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予以公布。
附件:《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2016年6月27日
附件
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池州市贵池区2016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现将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房屋征收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红线图;征收对象为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公房不纳入此次棚改范围)。
三、征收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 《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
3. 《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
4. 《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池政办〔2015〕44号)。
四、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五、签约、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
六、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 进行权属界定并登记的房屋和虽未登记、但2006版航拍图标注的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面积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建筑物统称为主房。已登记的主房面积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 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和2006版航拍图标注的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面积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建筑物统称为附房,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 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且在2006版航拍图上未标注的不予补偿。
七、补偿方式及原则
本次棚户区改造就地不再新建安置房,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购房券”安置两种形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以预评估单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虚拟产权调换房屋(“购房券”安置)预评估价值的按下列方法实施房屋征收:
-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单价:
序号 |
结构类型 |
层次 |
权属类型单价(元/平方米) |
||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出让) |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划拨) |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
1 |
砖木结构平房 |
1/1 |
3350 |
3280 |
3180 |
2 |
混合结构平房 |
1/1 |
3500 |
3430 |
3330 |
3 |
混合结构二层建筑 |
1/2 |
3550 |
3480 |
3380 |
2/2 |
3650 |
3580 |
3480 |
||
4 |
混合结构三层建筑 |
1/3 |
3600 |
3530 |
3430 |
2/3 |
3700 |
3630 |
3530 |
||
3/3 |
3500 |
3430 |
3330 |
||
5 |
混合结构四层建筑 |
1/4 |
3500 |
3430 |
3330 |
2/4 |
3700 |
3630 |
3530 |
||
3/4 |
3700 |
3630 |
3530 |
||
4/4 |
3500 |
3430 |
3330 |
||
6 |
混合结构五层建筑 |
1/5 |
3500 |
3430 |
3330 |
2/5 |
3600 |
3530 |
3430 |
||
3/5 |
3700 |
3630 |
3530 |
||
4/5 |
3700 |
3630 |
3530 |
||
5/5 |
3400 |
3330 |
3230 |
以上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不含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提供依据。
- 虚拟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单价:
序号 |
结构类型 |
层次 |
权属类型单价(元/平方米) |
||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出让) |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划拨) |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
1 |
钢混结构平房 |
1/1 |
3700 |
3620 |
3520 |
2 |
钢混结构二层建筑 |
1/2 |
3750 |
3670 |
3570 |
2/2 |
3850 |
3770 |
3670 |
||
3 |
钢混结构三层建筑 |
1/3 |
3800 |
3720 |
3620 |
2/3 |
3900 |
3820 |
3720 |
||
3/3 |
3700 |
3620 |
3520 |
||
4 |
钢混结构四层建筑 |
1/4 |
3700 |
3620 |
3520 |
2/4 |
3900 |
3820 |
3720 |
||
3/4 |
3900 |
3820 |
3720 |
||
4/4 |
3700 |
3620 |
3520 |
||
5 |
钢混结构五层建筑 |
1/5 |
3700 |
3620 |
3520 |
2/5 |
3800 |
3720 |
3620 |
||
3/5 |
3900 |
3820 |
3720 |
||
4/5 |
3900 |
3820 |
3720 |
||
5/5 |
3600 |
3530 |
3430 |
以上是按住宅房设计要求及技术参数对虚拟产权调换房屋进行预评估的,为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提供依据。
(二)货币补偿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安置款由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搬迁奖励共5个部分构成。
(三)“购房券”安置
“购房券”安置方式是指被征收人在政府不再建设安置房的前提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施虚拟产权调换安置政策,在给予适当奖励的基础上,根据补偿价值出具“购房券”,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市房产局搭建的“购房超市”并备案的29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
“购房券”价值由以下部分合并计算构成: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计算的公摊补助面积,以合计面积按实施虚拟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单价计算的补偿款。
(2)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评估结果计算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搬迁奖励。
(3)按市政府办公室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被征收人可有实施虚拟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优惠20%的价格购买20平方米的补助款。
虚拟产权调换房屋单价计算——每户虚拟产权调换房屋是单一类型的,依据预评估单价计算;每户虚拟产权调换房屋是多种类型的,依据以各种类型虚拟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权数计算的平均预评估单价计算【虚拟产权调换房屋加权平均预评估单价=(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各类虚拟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单价)÷被征收各类主房面积之和】。
(4)被征收人应承担虚拟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房屋结构差价。即: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10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补交差价款;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15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补交差价款。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城镇中低收入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虚拟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单价计算6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的价款,被征收房屋面积与60平方米之间部分预评估价款结算时应按1787元/平方米的成本价扣除。其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之间部分预评估价款结算时不扣除1787元/平方米的成本价。
(6)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五项规则计算的补偿总额给予被征收人5%的奖励。
(四)选择分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按池政〔2013〕10号文件及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并按下列方法实施房屋征收:
1. 产权调换房屋由区政府提供同类地段安置房。
-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两者评估时点一致,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户评估价值确定。
-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户评估价值确定。
九、各类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奖励
搬迁奖励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计算。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奖励款低于8000元的按8000元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费
1. 住宅房屋:按600元/户计发。
2. 选择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计发一次搬迁费;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发。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货币补偿和 “购房券”安置的均按6个月计算。
十、“购房券”使用规则
(一)“购房券”作为购房支付凭证,除本人使用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可使用,但不得出让和倒卖;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85%。
(二)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与市、区政府委托的专门机构签订购房合同。
(三)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直接与市房产局搭建的“购房超市”并备案的29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名单具体见附件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居民存量房(二手房),直接与市房产局搭建的“购房超市”并备案的8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企业名单具体见附件2)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五)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购房款大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款小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房屋出让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出让方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结算手续;购买居民存量房(二手房),购房款大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款小于“购房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凭二手房备案合同和所购房屋产权证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六)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购房券”之日起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券”自动失效,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的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法律责任
-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
- 本方案适用于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
2. 方案由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驻“房产超市”名单
序号 |
入驻单位 |
项目名称 |
展位号 |
1 |
铜陵有色铜冠池州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铜冠·三江明珠 铜冠花园 |
6# |
2 |
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恒泰都市华庭 |
11# |
3 |
池州东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滨江丽景 |
18# |
4 |
池州万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万成·香格里拉 |
10# |
5 |
池州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月亮湾 |
15# |
6 |
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徽商·江南世家 |
17# |
7 |
池州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志城·江山郡 |
39# |
8 |
池州龙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龙登凤凰城 |
41# |
9 |
池州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顺达·玫瑰园 |
24# |
10 |
池州市同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香江华庭 同晖城市广场 |
26# |
11 |
池州大佳置业有限公司 |
绿洲桂花城 |
1# |
12 |
池州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 |
金汇·璞玉天城 |
4# |
13 |
安徽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浦西新城 |
16# |
14 |
池州伊美置业有限公司 |
伊美·城市首府 |
2# |
15 |
池州科瑞置业有限公司 |
前城御澜湾 |
7# |
16 |
池州科缘置业有限公司 |
水木清华 |
27# |
17 |
池州宏兴置业有限公司 |
平湖观邸 |
29# |
18 |
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新源·金碧秋浦 |
40# |
19 |
池州市城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凯旋公馆 |
5# |
20 |
池州金牌盛典文化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 |
曼哈顿小区 |
9# |
21 |
池州宇和置业有限公司 |
天逸华府 |
3# |
22 |
池州市云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海棠湾 |
12# |
23 |
池州市立广房地产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 |
天湖丽景湾 |
8# |
24 |
池州汇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君悦·玺园 |
38# |
25 |
安徽省仁盛置业有限公司 |
仁盛·世纪星城 |
28# |
26 |
池州市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鹏城·碧湖云溪 |
14# |
27 |
安徽省池州市众丰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
齐山花园 |
25# |
28 |
池州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远东国际花园 |
13# |
29 |
池州市鼎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清溪凯旋门小区 |
37# |
附件2: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驻“房产超市”名单
序号 |
入驻单位 |
展位号 |
1 |
池州市纵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30# |
2 |
池州市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31# |
3 |
池州市安康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32# |
4 |
池州市我爱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33# |
5 |
池州市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34# |
6 |
池州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35# |
7 |
池州市方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36# |
8 |
池州市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房产超市”位于长江北路与石台路交叉路口。
关于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征求意见的答复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文件、《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池政办〔2015〕44号文件,经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研究论证并报区政府同意,针对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被征收人就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集中提出的几点意见,具体答复如下:
一. 要求重新测绘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大多是单位房改房,可能存在证载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可由被征收人向房屋测绘部门申请测绘,按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二、要求按房屋现状拆一还一给予补偿
1. 已登记的房屋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 未登记的房屋以2006版航拍图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2006版航拍图标注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视同主房补偿;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化补偿。
3. 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且在2006版航拍图上未标注的不予补偿。
三、要求就地、就近还房,现房安置
根据池政办〔2015〕44号文件精神,该地块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新建安置房,本地块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购房券”安置。对于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市房管局负责搭建的“购房超市”范围内自主购买房屋。
四、要求折旧费全免或适当减免
依据《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住宅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其中,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应当据实结算;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找补结算差价,其中: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最高限额为2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最高限额为300元/平方米。
本次征收为鼓励该地块被征收户搬迁,对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被征收人等面积差价款是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应该据实结算;等面积差价款是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最高限额按1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最高限额150元/平方米结算。
五. 要求提高各类补助费和搬迁奖励款等
按《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其他征求意见答复具体以《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