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及《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有关部门已对《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
被征收人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池州市秋浦西路18号)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表附后),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联 系 人:刘艳平
联系电话:0566-2026053
附件:
1、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2、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反馈表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附件1
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市政府将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列入棚户区改造规划之内,现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 《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
- 《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
- 《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池政办〔2015〕44号)。
四、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五、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0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
六、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 已登记的房屋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 未登记的房屋以2006版航拍图为准。
(1)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以下简称“建筑规范”)的建筑物视同已登记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购房券”安置。
(2)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 已登记房屋和2006版航拍图上标注的符合建筑规范的视同已登记房屋以下统称主房。2006版航拍图标注的不符合建筑规范的建筑物和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以下统称附房。
- 对2006版航拍图上未标注的建筑物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七、补偿方式及原则
滨江区一、二、四号棚户区改造不再新建安置房,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购房券”安置两种形式,由房屋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八、房屋征收补偿
-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货币补偿安置款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搬迁奖励共5个部分构成。
- 选择“购房券”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就地或就近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政策,在给予适当奖励的基础上,根据补偿价值出具“购房券”,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主城区范围内自主购买房屋。“购房券”价值由以下部分合并计算构成: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计算的公摊补助面积,以合计面积按就地或就近实施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的补偿款。
(2)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评估结果计算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搬迁奖励。
(3)按市政府办公室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被征收人应享有就地实施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20%的价格购买20平方米的补助款。
(4)被征收人应承担参照就地或就近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房屋结构差价。即: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10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补交差价款;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15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补交差价款。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城镇中低收入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计算市场评估价款,被征收房屋面积与60平方米之间部分市场评估价款结算时应按每平方米1787元的成本价扣除。其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之间部分市场评估价款结算时不扣除每平方米1787元的成本价。
(6)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五项规则计算的补偿总额给予被征收人3%的奖励。
九、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计算规则
本方案第八条所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及就地或就近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产权证及土地性质分类评估确定。
十、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法律责任
-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
- 本方案仅适用于滨江区一、二、四号棚户区地块。
- 本方案由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反馈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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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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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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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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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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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意 见 |
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对《滨江区一、二、四号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如下: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