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9年2月22日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阅读次数:3115 来源:贵池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2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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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健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集体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四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五条除会议组成人员外,承办单位以及决策执行所涉区域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决策方案论证的区政府法律顾问、风险评估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代表及专业人士等列席会议;重大民生决策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邀请区民代表旁听。

第六条 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重点说明方案的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及其拟定情况,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提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言,综合各方意见,可以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再次讨论的决定。对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七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应当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予载明,做到有据可查。决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区政府须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意见,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并形成报告,上报区委,经区委审定后,由区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依法应由区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应当认真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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