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健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听取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取意见是指区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由决策承办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吸收、采纳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经调查研究形成决策方案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明确听取意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或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承办单位可以根据被听取意见对象的范围,采取书面、新闻媒体公告、门户网站公示、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六条承办单位在听取意见前应事先准备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方案、情况说明等资料,供被听取意见对象了解决策方案。
第七条决策事项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的,一般通过书面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二)明确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公布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第九条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吸收、采纳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听取意见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应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中听取意见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