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保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6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保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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