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加强拆迁安置领域信息公开标准化程度,加大公开力度。现将《池州市贵池区拆迁安置领域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围绕我区拆迁安置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
联系电话:0566-2046571; 联系人:王贵安。
池州市贵池区拆迁安置领域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推进和规范贵池区基层政务公开试点拆迁安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池州市贵池区基层政务公开试点拆迁安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所称拆迁安置领域信息是指拆迁安置领域涉及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可公开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政策文件:公开国家、省、市及本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2、重大决策预公开:公开决策公开制度、意见征集公告及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反馈;
3、规划与计划信息: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4、国有房屋上征收与补偿:公开①征收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调查登记结果;②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特殊情况下召开听证会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③征收决定;④征收公告;⑤补偿方案公告;⑥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专家名单,包括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评估机构意见征集、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名单;⑦初步评估结果;⑧房屋征收安置进度;⑨补偿结果;
5、专项审计结果:与拆迁安置相关项目的专项审计结果信息;
6、对违法和超限临时建筑的调查处理结果;
7、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中介服务;
8、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转载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等;
9、拆迁安置工作年度工作总结;
10、政策解读:包括上级政策解读和本级政策解读,公开领导解读、专家解读、媒体解读等,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11、回应关切: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的主动回应内容;在收集分析研判舆情的基础上,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的开展互动回应内容。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方可发布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根据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池州市贵池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区政务公开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池州市贵池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在文件报批时要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报区政务公开办及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单位协调会商。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层政务公开试点拆迁安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本单位政务公开负责同志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贵池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