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四条 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2、不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3、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不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6、在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工作。举报事项的处理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举报人,反馈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要开通举报电话(与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合一),并向社会公布。要有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记录本,记录受理举报情况。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