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9年2月22日

贵池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阅读次数:1172 作者:王贵安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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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地、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3月1日前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各地、各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及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做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事务公开,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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