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09]5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为本区行政辖区内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直单位)、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列入所在地同级政府统计范围。
二、组织实施
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区信息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增 加网上报送和网上统计汇总功能。区统计局负责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的指导。
各镇街道政务公开办负责本地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区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告周期为季报,各单位应分别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区政务公开办报送上季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报送方式:更新上传至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数据统计一栏,联系电话:204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