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程*,是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于2017年到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至今已有3年。
刚开始不知道什么是法律援助,现在熟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及办案流程,知道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3年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2732件,为2732名受援人指派辩护律师,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6150次,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伸张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我要为法援民生工程手动点赞。
陶某,安徽某公司负责人高某叫陶某给他干杂事,陶某于2014年12月就来到安徽某公司工地打杂工,以点工形式计算工资,在工地做了80个工,每天工资150元,共计12000元,陶某多次追讨无果。经管委会相关领导协调,安徽某公司才给陶某出具了欠条,但安徽某公司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陶某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向安徽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了申报债权的相关材料,但安徽某公司公司管理人对陶某的债权不予确认。陶某遂来到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指派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何*婷律师承办此案。何律师收集证据材料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陶某的诉讼请求。陶某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欲提起上诉。陶某向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请法律援助,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何律师承办。何律师整理陶某提供的证据,撰写民事上诉状,以安徽某公司为被上诉人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律师提出多种证据证明陶某与安徽某公司之间形成劳务或者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确认对被上诉人享有工资债权及利息的证据不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最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贵池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确认陶某对安徽某公司享有债权工资1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反败为胜,极大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受援人的好评。
类似这样的案件,其实在法律援助中心每天都能见到,我们见到无数受援人满脸愁容而来,高高兴兴离去。百姓脸上洋溢的笑容是便是对我们法援民生工作者最大的肯定。我为能够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宽心排忧而感到骄傲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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